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0月20日 A5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34号

当事人:北京宇通世家商贸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农工商公司化工厂)6幢104室
注册号:110105011552516
法定代表人:叶宇
  经查:北京宇通世家商贸中心于2008年12月31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中(叶宇)的签字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叶宇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宇通世家商贸中心投资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08年12月31日办理的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高撤听字〔2018〕第8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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