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0月20日 A5 版)

  颜弟俊:
  2018年9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颜弟俊涉嫌无证从事餐饮服务一案作出莲市监稽听告〔2018〕09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颜弟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当在本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电话:0578-205050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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