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0月20日 A5 版)

  京工商朝双桥听告字〔2018〕第25号

容颜(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你公司在2017年9月5日变更登记过程中,向登记部门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转让协议上魏春阳的签字非魏春阳本人所签,你公司据此取得企业变更登记。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登记档案(部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华夏物鉴中心〔2018〕文检字第707号》、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因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举报人魏春阳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属于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7年9月5日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培明 马千里
联系电话:010-8570856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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