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看待 理性分析 依法应对

——浅谈让职业索赔负能量降到最低限度(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1日 A3 版)

  近三年来,职业索偿现象一直困扰着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司法部门)。职业索偿现象有积极的一面(发现经营者存在的违法问题),但其消极的一面(解决违法问题的方式)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社会公众对该现象毁誉参半。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职业索偿现象大量出现的背后,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客观原因。认清这些原因,坚持客观看待、理性分析、依法应对,有助于将职业索偿现象的负能量降到最低限度。
  严厉法律成“利器”。对于国家出台严格法律的本意,人们一般都会善意理解,但往往也被职业索偿人恶意利用。特别是《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修改实施后,对经营者使用违法宣传用语及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罚额度大幅提升。职业索偿人利用上述两法的高起点罚款,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赔偿的条款,形成一条完整的“食物链”。职业索偿人发现“目标”后,先向经营者提出私了,如遇阻则以消费者身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权之名“合法”索取利益(民事赔偿与申领举报奖)。
  “土壤肥沃”是诱因。职业索偿人主要针对网店页面用语不规范进行索偿。广告业本身就是带有艺术夸张特点与风格的行业,所以理论上,每个网店的页面对职业索偿人来说都是一个“财源”。只要出现“最”“顶”“第一”等绝对化用语,或者略带失真性的用语,职业索偿人就先下单、再退单,或拒收、或无理由退货,形成订单号,制造自己是消费者的假象,然后把宣传用语网页截图,套用固定格式,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权衡利弊是“杠杆”。作为经营者,不管是面对职业索偿人的直接索偿,还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与处罚,首先计算的是经营成本,即需要支付的代价。在经济代价方面,网页违法宣传20万元起罚,销售小额过期食品5万元起罚,但与欺诈类三倍赔偿(500元起赔)和食品类十倍赔偿(1000元起赔)相比,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利差。经营者误以为赔偿后就可以不受处罚,因此往往与职业索偿人达成私了。在名誉代价方面,经营者一旦被行政处罚,会在网上公示,许多大型连锁商超、(待)上市企业往往宁肯支付赔偿,进行私了,也不想被处罚后留下信用污点,影响其整体形象。
  处理程序“拖后腿”。执法部门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长期从事调解执法工作,有着严格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一旦收到信件,启动程序,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事项。比如对投诉是否受理,受理后要调解;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要调查等,法定要求明确,程序步骤分明。近三年来,职业索偿数量井喷式增长后,执法人员明显感到不适应,很容易出现延期告知、遗漏告知等非实质性的失误。而这些失误一旦产生,就促成了职业索偿人的另类“延伸财源”。他们使用信息公开、纪委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段,其目的已不再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是针对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并通过上述手段“威胁”执法人员“摆平”经营者,最终达到牟利目的。
  上述各项因素综合在一起后,职业索偿人确实有足够的“理由”与“能力”利用“合法”手段,让政府部门成为其敛财工具。这一点要引起重视。

□张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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