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3月14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9〕第4号

  当事人:德利斯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2号楼24层2416
  注册号:110105014674636
  法定代表人:刘爱梅
  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推广服务。
  经查:德利斯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变更时提交的文件上伪造刘爱梅签字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文件上刘爱梅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刘爱梅表示其从未在德利斯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任职,亦未在上述的申请文件上签字,对德利斯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毫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北京工商数据中心打印的当事人信息截图、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7〕文检字第424号)、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2月5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8〕第0329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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