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3月14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9〕第6号

  当事人:北京岚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26层30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P9XXN
  法定代表人:厚雨霖
  经营范围:销售日用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五金交电(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家具(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装饰材料(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配件、通讯设备、工艺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文具用品、箱包、服装、鞋帽、针织纺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交易及储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花卉、Ⅰ类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企业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产品设计;工程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查:北京岚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变更时提交的文件上伪造厚雨霖签字取得变更登记。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岚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文件上厚雨霖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厚雨霖表示其从未在北京岚宇商贸有限公司任职,亦未在上述的申请文件上签字,对北京岚宇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毫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北京工商数据中心打印的当事人信息截图、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7〕文检字第422号)、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6月28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8〕第0330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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