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32号
当事人:北京星光鸿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3层0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U7Q8A
法定代表人:钟弋莹
经查:北京星光鸿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上钟弋莹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钟弋莹表示对其成为北京星光鸿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办理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现在的身份证复印件、从北京工商数据中心查到的当事人主体信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7〕文检字第625号)、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公司档案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4月14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8〕第0325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