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2月24日 A8 版)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学生身体健康,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是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校园食品安全有关方面作了明确,让校园食品安全行动有法可依。本报以施行时间为脉络梳理了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展现国家对校园食品安全守护工作的决心和力度。
  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018年10月1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施行
  ·对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了明确,即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
  ·针对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一系列标准及操作规范,如“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养老机构食堂的备餐宜在专间内进行。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2019年4月1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施行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细化主体责任,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提出了学校不得经营的高风险食品,对供餐单位提出要求,鼓励实施原料公示、视频监控等社会共治手段,鼓励陪餐制;强调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责任等。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
  ·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
  ·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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