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认定难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9月09日 A6版)

  2021年6月,在校园周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中,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校园周边超市销售的A牌精炼一级转基因大豆油产品外包装标示的转基因字样不够显著。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与A牌精炼一级大豆油有关的出库单、入库单及其他进销售凭证。
  办案人员认为,经营者销售的A牌精炼一级大豆油上没有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消费者如果不仔细看侧面的产品说明,就无法知道是转基因大豆油,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因此,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牌精炼一级大豆油外包装上有转基因字样,且“转基因”字体大小、颜色深度都有别于周围字体和颜色。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虽然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却没有再提出对“显著”的要求。因此该案应当视为产品标示了转基因字样,不能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
  针对以上争议点,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就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对超市销售的A牌精炼一级大豆油是否“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的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但纵观法律法规及相关释义,对生产销售转基因产品标注的“显著”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办带来了难题。
  最终,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对“超市销售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海燕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