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首例职业索赔人被裁定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23日 A6版)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以牟利为目的,针对食品等企业标签标识瑕疵问题投诉较多,其密集程度让企业不堪重负,也挤占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资源。随着近日安徽省枞阳县首例职业索赔人被裁定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职业索赔人在枞阳扰企难题有望得以根本破解。
  今年3月3日,针对食品类投诉已在全国多个省份提起过几十起行政诉讼的罗某,向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花12元在超市购买的枞阳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酥糖,包装上标注了“营养丰富、乌须黑发、滋润肺嗓”字样,属普通食品暗示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要求该企业退货且赔偿1000元,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及时回复罗某,认为被投诉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料中的黑芝麻具有“乌须黑发、滋润肺嗓”(摘自《本草纲目》中表述)功效,因而该产品未涉虚假宣传,不予立案、不予奖励。枞阳某食品公司也表示可以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1000元。
  罗某不服,遂向枞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函内容。罗某仍然不服,遂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罗某负担。
  罗某仍旧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对投诉举报事项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其前提条件为该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否在于保障、维护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罗某举报认为标签内容属于虚假宣传,但根据常规认知,在超市以12元价格购买的“酥糖”具有预防、治疗功效的可能性不大,且罗某并未举证证明该“酥糖”的商品标识让其产生了不合理期待,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所以,罗某在本案中并不符合“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审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
  “该终审裁定具有示范引领和教育引导意义,有望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索赔人利用产品标签瑕疵举报扰企问题。”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负责人表示,辖区内企业遇到职业索赔人类似举报投诉,一定不要怕麻烦,与其“私了”,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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