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条例》的思考与畅想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05日 A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备受瞩目,引发广泛热议,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对我国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实务、理论以及中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都将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
  从微观的实务和执法层面来看,相较于过去散乱的立法体系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要求,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更容易理解各种主体类型的区别和要求;对于登记机关来说,更加有利于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同时,统一的立法体系制度和规则更为完整和健全,弥补了过去分散式立法模式存在规范重叠、体系不清甚至相互冲突或者存在漏洞等不足。
  一是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明确撤销程序。针对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前几年这个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第四十条规定了撤销虚假登记的条件、程序,并首次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严肃登记秩序,维护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守住风险底线。在优化准入和退出程序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首次在登记管理法规中加入登记机关现场检查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丰富监管手段,特别是引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爬罗剔抉,刮垢磨光
  从中观立法和改革层面来看,更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总局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各地也大胆创新,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各种措施不断出现,投入越来越大,大有形成“内卷”之势。《条例》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
  一是结束散乱立法,统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多部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体系是由各类市场主体单独立法的系列法规组成的。《条例》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分总局规章,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将原来各自单独立法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的地方有效整合和协调,维持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是固化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大幅提升登记便利度。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实施“先照后证”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年检改年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形成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为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的《条例》应运而生。《条例》体现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成果,明确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如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第三十三条关于简易注销登记的内容,以往只有总局的文件要求,本次上升到法规层面,为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实践产生真知,利于积累更多理论研究成果。《条例》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作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必将促使和推动中国市场主体法律理论原理进一步突破和创新。《条例》颁布后,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任务将是全面总结和评价本次立法成果,借鉴各国市场主体立法和理论发展的最新发展,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深入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和学说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市场主体法理论,最终实现实践和理论螺旋上升。
振翮高飞,积厚流光
  从宏观发展和目标层面来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而言,统一规范的登记制度必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和可预期的投资条件和环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以此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是首创歇业制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由于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维持成本,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歇业制度。《条例》第三十条作了详细规定,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同时规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建立歇业制度,为服务“六稳”和“六保”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是由管制向服务转变,体现“良法善治”。立法过程,一定会体现时代特色。对比一些法条不难发现,以前由登记机关严防死守的条款,已经逐渐演变为申请人负责,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如第十九条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等。随着信用体系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逐步建立,这种转变将是大趋势。
  尽管笔者每个问题仅选取两三个很小的角度,但是从整体来看,《条例》符合中央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治理现代化。如果从战略高度来看,《条例》对经济增长也会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某种程度上说,《条例》在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亦不为过。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处 朱长娟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