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凝结了商事制度改革成果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05日 A3版)

  商事制度改革经过9年的探索实践,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将商事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用“法”的形式固化下来,为商事制度持续改革和继续深化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为市场主体设立、活动、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公平、高效的行为规则和执法规范。《条例》处处可以看到商事制度改革的举措、历程和成功经验,创新和亮点颇多,突出体现了“四个第一”。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为促进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推动和促进创业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商事制度改革快速推进,这些分散订立的法规逐渐显现出内容和体系上的不协调。《条例》首次将分散在各个单行登记行政法规中的各类市场主体汇总和整合,对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优化和统一,并通过《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予以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扩展和提升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极大地促进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便捷化、高效化、统一化和现代化。
《条例》第一次明确确立形式审查法律制度
  多年来,由于原有的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对登记机关应该履行的审查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登记机关尤其是登记窗口一线人员围绕登记中到底应该履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还是审慎审查责任纠结痛苦。一些登记机关因实质审查和审慎审查责任败诉的司法案例,更使登记机关和具体工作人员背上思想负担。责任界限不明晰,使不少登记机关为了降低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对登记材料进行过于严苛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请人负担,增加了申请登记成本,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不相适应。《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并当场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各类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歇业”是我国原有市场主体登记法规中的概念,但并没有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提出建立各类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并赋予“歇业”新的法律含义,使“歇业”成为法律允许的由市场主体基于自身经营计划作出的主动安排。《条例》第三十条从歇业制度的建立执行、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歇业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市场主体用极低的成本维持自身的市场主体资格,随时根据需要申请恢复营业状态,满足市场主体更加高效便捷地安排自身经营计划的需求。歇业制度的实施,也将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第一次在法规层面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
  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17年3月1日,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4类经营主体,满足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股权不存在被冻结、出质、抵押、被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司法协助等8种情形的,可申请简易注销。此后,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等文件,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条例》在总结简易注销多年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对简易注销的适用情形进行全面规范。简易注销制度的建立,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对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已于3月1日实施,学习好、贯彻好这一行政法规,对于登记注册条线干部来说十分紧迫。宁夏市场监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更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试点,更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系会议工作机制,加强与财税、金融、社保、就业等部门的协同,共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提振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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