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登记管理新体系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05日 A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商事立法回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实施的重大举措,也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供长远有效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一方面通过归并整合,将分散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则中的共同部分进行提炼,实现市场主体登记领域内的立法统一;另一方面承前启后,既总结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又预留空间,提出“歇业”制度等一系列创新改革,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进一步丰富完善了现有的登记管理制度。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我们认为,要牢牢把握“八化”工作新要求,加快构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新体系。
  一是名称申报自主化。在过去的登记实务中,名称预告核准是企业登记的必经程序,申请人需先提交名称预告核准申请书,经登记机关预先查询并核准方可步入正式登记申请阶段。《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再需要经过预先核准,由登记机关将名称登记审查的各项规则设计成软件。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选择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用语,系统自动审查是否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自动出具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二是经营范围规范化。经营范围的核定一直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较为揪心的事,往往就申请人填报的经营范围如何规范表述颇费周折。《条例》实施后将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自主选择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所列经营范围表述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应当包含或者体现市场主体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这种提供字典化选项的方式避免了经营范围申报的随意性,也提高了登记人员审查的效率,可谓一举多得。
  三是登记注册实名化。冒名登记问题是困扰登记机关的一大难题。在窗口业务量大、技术水平滞后的状态下,很难准确把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目前,各地登记机关开发的登记系统均已具备实名认证的功能,实现市场主体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信息自动比对,冒用身份情况的发生概率大大降低。
  四是材料清单标准化。《条例》明确了各类登记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规范,制作窗口登记服务手册,统一材料清单标准。要大力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所需材料在网上自动生成,材料申请通过全程电子化的方式进一步制式化、标准化。
  五是登记公示网络化。按照《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制定的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在办理减资变更、歇业、恢复营业、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等业务时,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公告。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经确认登记的事项,既方便又快捷。
  六是数据信息共享化。《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目前,江苏省已建立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涵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备案、银行开户预约、税务领票、社保登记、公积金账户登记等业务,登记数据形成后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以便快速办理后续手续,实现集中办理、一网运行、一次办结。
  七是营业执照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条例》明文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领取、下载和使用,从而实现“一机在手、信息全有”。
  八是监督管理随机化。《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督促和规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公示信息等行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一改过去全覆盖、地毯式的监管方式,既减少对企业的影响,又提高了监管效能。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陈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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