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歇业制度推行难问题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4月07日 A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了经营主体歇业制度,让经营主体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时,可按下“暂停键”,申请歇业备案。该规定既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条件下衍生出的商事主体登记需求,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的维持成本,又丰富细化商事登记制度类别,引入歇业“第三种形态”。当经营主体按下“暂停键”后,市场监管部门则面临更多新挑战、新难题。如何迎接挑战,破解歇业制度推行难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暂停键”的背景和意义
  近几年,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困难和挑战,经营主体经营压力与风险逐渐加大。部分经营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为降低这些经营主体的维持成本,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深圳试点摸索并取得良好效果后,《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结合试点经验,审时度势,建立了经营主体歇业制度。
  老“歇业”实则“注销”。在《条例》施行前,企业如果停止营业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就面临被注销的可能,更无“暂停”一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应向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而上述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往往被称作“僵尸企业”,会被逐步清理退出市场。
  新“歇业”无须“注销”。歇业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得各类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无须依照法律规定注销。经营主体经过困难期后,可以直接开始营业,无须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歇业制度给发展困难的企业提供了喘息休整的机会,不仅保留经营主体资格,其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信息也可保留,更不会因公司住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擅自停业而面临吊销风险,最大程度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一)申请条件不明确,无法区分“善”与“恶”
  《条例》第三十条并未直接明确经营主体在申请歇业备案时需要具备的条件,登记部门无法将需鼓励支持和应排除在外的经营主体区分开。“善意”或“恶意”的经营主体无法区分,就可能存在个别经营主体假戏真做、浑水摸鱼。
  (二)配套政策不完善,后续手续难办理
  经营主体歇业制度是新生事物,目前经营主体申请歇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和手续相对简单,但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完善。经营主体状态转换时与其他部门配套政策衔接问题、歇业后相关许可证保留问题、歇业后税务注销手续较烦琐以及社保公积金缴存标准能否降低等一系列问题都未明确。如企业在歇业期间是否需要申报企业年度报告以及许可证年检和到期新办等问题,目前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
  (三)创新力度不够大,监管难度再升级
  歇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作为独立一章,表明歇业制度与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性质和地位。但由于歇业作为经营主体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既不属于正常经营也不属于长期停业的“活而不动”状态,歇业期间,不影响经营主体资格,不影响经营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仍持续存在,因此,构建歇业期间信用和动态监管机制就具有了必要性与正当性。目前关于歇业期间的信用和动态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
  (四)宣传发动不够广,应用效果不理想
  因宣传发动不够广,群众对于该项制度不了解或仍处于观望状态,问的人多,做的人少,使得歇业备案并未能广泛应用。自2022年3月1日歇业备案制度启动以来,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仅备案歇业企业17户,其中以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居多。
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申请条件,制定歇业负面清单
  建议制定歇业申请负面清单,明确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且未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可以依法申请歇业备案。例如可规定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等经营主体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从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不予歇业申请。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歇业配套政策。从简化经营主体申请歇业程序入手,让经营主体既可“轻松申请歇业”,也可“简易退出歇业”。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切实降低歇业经营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提供数据支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实现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住房公积金和行业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减轻经营主体的制度性负担,实现歇业备案一件事一次办。
  (三)发挥监管作用,动态掌控歇业信息
  根据《条例》,已办理歇业的经营主体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建议发挥各部门监管职能作用,多方掌控歇业主体信息。归集涉歇业主体的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的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等相关信息,及时主动依职权查处其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虚假备案等违法行为。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针对经营主体歇业后可能引发员工工资支付、场地租金交纳、银行贷款延期等一系列法律风险问题,联合相关部门设计相应配套制度,防止经营主体对歇业制度的滥用,避免侵害相关方权益的情况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知晓率
  在前期宣传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拓宽信息宣传渠道,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通过网络媒体、窗口服务平台、政府官方网站等,让更多的群众知晓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 张 宁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