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案件查处 实行精准打击

——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违法行为的执法实务探讨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5月18日 A8 版)

  老百姓在日常消费中,时常能够碰到一些初看熟悉、细看迷惑的商标品牌。这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其他知名品牌让消费者误认、混淆,或假冒知名品牌,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被称为“傍品牌”。
  “傍名人”“搭便车”等假冒知名品牌的“傍名牌”行为是消费者深恶痛绝、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今年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3年“铁拳”行动方案,明确了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是重点打击的8类违法行为。为持续加强案件查处,实行精准打击,笔者以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多起假冒知名品牌案件为素材,对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进行探讨。

违法行为主要特点
  知名品牌是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是未经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二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将与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三是销售侵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意为侵犯他人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知名品牌为非注册商标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擅自将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者商业标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具体为以下四个方面:使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门牌、装饰装潢、介绍手册、员工工作服、工作人员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生产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使用于相关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收据、汇款单据、医疗服务合同、药品销售合同、维修维护证明、报关单据等;使用于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使用于生产经营者官方网站、官方微信、通信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以及生产经营者收款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二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商业标识,如使用在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相关价目表等处。三是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是通过对名人、知名品牌实施“傍名人”“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中使用“名人”等行为的,构成违法广告行为。在我国,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广告,影响其公正、公平形象;同时对广告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并对其他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违法行为执法要点
  事实上,如今网络平台已成为仿冒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借助互联网的隐蔽性,制假售假行为的职业化程度提升、产业分工更明确、犯罪产业链更加分散,都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执法查处的重点领域。根据目前查处的多起涉嫌假冒知名品牌的案件看,重点领域主要是黄金首饰、钟表、眼镜、鞋帽等高端消费市场的国际知名品牌。
  执法查处的主要问题。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提供说明的,责令停止销售。
  执法查处的工作重点。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便携式电脑、打印机、录音笔、移动存储设备等必要的执法设备,涉及电子数据取证的,可以聘请电子取证专业人员辅助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请公安协助。
  现场检查对象包括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店铺招牌、门窗、海报、宣传手册、门牌、玻璃门、橱窗、展架、电子屏、墙壁、公示栏、财务室电脑、合同、账簿、发票等,以及当事人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
  重点搜集以下六类证据:知名品牌权利人的知名程度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明、授权或许可使用情况、相同或相似的鉴定意见等;违法时长、涉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数、销售价格、电子或书式销售记录等;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经营者及相关证人的陈述、证言等;经营者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明、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证明和版权证明等;经营者与知名品牌、名人之间的关系说明等。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经营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发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违法行为定性裁量
  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经营者从事前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主观故意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金额、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作出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要充分考虑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对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和其他行为的要加重处罚。还要考虑是否符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比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等行为。

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
  加强协作,严格执行“双打”工作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调查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造假工具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加大行政执法联合打假力度。对“傍名牌”企业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防范“傍名牌”产品的注册、生产、销售,从源头上治理。加强对企业商标工作指导,引导企业正确维护名牌产品商标,加大行政执法联合打假力度,使违法者望而却步。

□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孔令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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