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十件“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 周 妍)5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系统10件“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过期、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餐饮具消毒不合格、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消费侵权行为。10件案件中,9件不予处罚,1件从轻处罚,当事人均接受普法教育。
公布案例显示,多起食品过期案件因情节轻微被免罚。今年1月,乌什县某日用品店在售的2类12件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56元。因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监管部门决定不予处罚。阿图什市某超市、吐鲁番市某甜品店、新源县某商店也因类似情形予以免罚。
此外,阿勒泰市某火锅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因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予处罚;精河县某超市在某平台发布宣传短视频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因主动下架、发布时间短、阅读量小,不予处罚;额敏县某湘菜馆在代金券和宣传单上印有“活动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因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不予处罚;喀什市某电竞馆使用未取得CCC认证的76台组装机,因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不予处罚;哈密市伊州区某果业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香蕉,因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奇台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因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被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3000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明确,“首违不罚”并非“免责金牌”,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拒不改正,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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