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嘴八舌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17日 A8 版)

  支 持
  广东省云浮市工商局云城分局 张俊琦: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是一个颠覆传统的广告发布模式,值得肯定。一方面,朋友圈广告可以实现精准投放,收到良好的广告效果;另一方面,朋友圈广告以较低廉的收费允许众多中小企业自助投放广告,体现在当前“供给侧改革”大趋势下广告行业转型升级的尝试。此外,朋友圈广告在右上角标有“推广”字样,并设置“我不感兴趣”按钮,这一做法符合目前《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规定。因此,我认为只要微信广告团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把好广告投放关;工商部门完善广告监测制度,把好广告监管关,微信朋友圈自助投放广告必将迎来不错的发展。
  江苏省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孟超:我认为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并无不妥之处。理由如下:第一,对参与广告自助投放的广告主,微信官方有明确准入要求,基本杜绝了广告投放的随意性。第二,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微信方面有一套审核机制。第三,朋友圈广告是新兴的广告业态,公众应当抱以支持态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袁伟斌:在我看来,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是可以接受的。首先,对于朋友圈广告,用户有权选择“我不感兴趣”,这基本上可以保证用户在一段时间内免受广告的骚扰。其次,朋友圈广告中不乏一些有创意、有水准的广告,它们既是广告,又是能带给用户良好体验的创意和资讯。最后,既然《广告法》未禁止朋友圈广告的发布,那么它就是可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对于朋友圈广告,我认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加强后续监管,一方面增强用户的网络安全感,另一方面避免用户受到虚假违法广告的骚扰和欺骗。
  甘肃省庆城县工商局 周俊义: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形态,微信朋友圈广告具有受众精准度高、互动性强等优势,也是中小微企业推广品牌的又一渠道,迎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新要求,因此值得肯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做好服务引导,重点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促进其规范经营。
  湖北省罗田县工商局 李茂奎:我对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持赞同的态度,但是广告主在自助发布广告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微信平台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反 对
  重庆市工商局涪陵区分局龙潭工商所 文光辉:微信是朋友之间交流的平台,如果全量开放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势必会涌入大量“小广告”,影响朋友之间的正常交流,造成用户的反感。同时,微信方面依据用户大数据吸引广告客户,很容易泄露用户个人隐私,让用户失去安全感。

问 题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 刘蕾:对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出现及其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的问题,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这是一种新的广告类型,具有精准、定向的特点,值得鼓励。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微信朋友圈将成为滋生虚假违法广告的温床,因为微信在这里既扮演广告服务提供者,又扮演广告内容审查者的角色,如何权衡履行法定职责与获取金钱利益的关系成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任小平:从《广告法》和广告监管的角度来看,微信朋友圈广告还需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广告发布者如何认定?这里的发布者是微信平台还是广告主?一旦出现虚假违法广告,责任主体又该如何认定?第二,《广告法》第四十条对向未成年人发布的广告作了排他性规定,在目前微信自助广告规则和技术条件下,如何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收到法律所禁止的广告?第三,《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那么,微信如何控制广告主自助发布广告的频率,使其不对用户日常网络使用造成困扰?显然,以上问题都是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赵宝国:微信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可以说是广告行业“互联网+”的实际运用,会给广告行业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但也有可能引发相应的问题:一是广告管理问题。朋友圈广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目前还有待明确。二是侵犯隐私问题。朋友圈广告号称精准投放,这里对精准的实现显然是利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难免有挖人隐私之嫌。三是欺诈风险问题。如果有居心不良者伪装成广告主的模样,以自主投放广告的形式在用户的朋友圈发布钓鱼网站,用户基于对朋友圈广告的信任误点此类钓鱼网站,则可能面临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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