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广告要厘清两个问题
2月23日,微信广告团队宣布朋友圈广告自助投放端全量开放。笔者不反对微信利用朋友圈做广告,但是从《广告法》的角度来看,微信朋友圈广告还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广告,应事先经过其同意或者请求。那么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发布是否得到了用户的许可呢?事实上,凡是安装了微信软件的用户都需要事先同意《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腾讯服务协议》等,而《腾讯服务协议》在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您同意腾讯可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自行或由第三方广告商向您发送广告、推广或宣传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其方式和范围可不经向您特别通知而变更。”因此,无论是微信自行还是广告主自助向用户推送朋友圈广告都可以视为事先经过了用户的许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处方药广告、烟草广告等不得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即使得到了用户的允许,腾讯和第三方广告主也不得向用户朋友圈推送。
第二,《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在这一点上,虽然微信广告团队方面表示,如果用户点击朋友圈广告右上方的“我不感兴趣”按钮,会在一段时间内接收不到广告,但是这里的“一段时间内接收不到”显然跟《广告法》规定的“拒绝接收”有出入。另外,《腾讯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腾讯可能为您提供宣传关闭广告信息的功能,但任何时候您都不得以本协议未明确约定或腾讯未书面许可的方式屏蔽、过滤广告信息。”笔者认为,腾讯的上述行为和《腾讯服务协议》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腾讯公司一方面尽快修改相关协议内容,并对朋友圈广告设置明显的退订标识,另一方面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规定,建立微信广告审查制度。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田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