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推迟 赠送变卦
——江苏邳州成功调解一起购房合同纠纷记
衣食住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住房消费支出又占据了生活开支的很大部分,如果买房时遇到消费纠纷,自然让人难以平静。近日,家住江苏省邳州市的消费者石女士就掉进房地产商精心设计的购房合同陷阱中。其后,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帮助下,石女士终于成功维权。
2015年,石女士贷款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套房子,因孩子入园问题,所以她选择了2015年12月底交房的楼盘,而且售房处承诺赠送壁挂炉。在签合同时,石女士发现合同中标注的交房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她当即提出修改要求。售房处解释说合同都是制式备案的不能修改,同时,售楼小姐也担保说一定会在2015年年底交房的。石女士又提出把赠送壁挂炉条款写入附录,售房处同样以多种理由推托。因手里有之前签署的赠送协议,所以石女士就没有坚持。
2016年元旦,石女士打电话询问交房情况,售楼处只是答复“快了”,但一直没有具体进展。到2016年3月份,石女士得知与她买同栋楼的朋友已经拿到了房子钥匙,并且由开发商赔偿了3000元,因为她朋友的购房合同签署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随即,石女士联系了售楼处,售楼处要求按合同办理,并告诉石女士可以提前交房,只是无法提供相关文件。不巧的是,石女士还发现,自己手里那份之前签署的赠送协议已经不知去向,售房处对赠送协议一事更是矢口否认。咨询相关律师,石女士得到的答复竟是:如果到法院起诉该房产公司的话,法院审理一般以购房合同为准。因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外的其他证据,难道只能哑巴吃黄连?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石女士投诉到该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购房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是有效的,至于当时的承诺只是空口承诺,已经签署的赠送壁挂炉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而售楼处又以协议中有规定(需在认购款交付后的15日内付清首付款才能赠送壁挂炉)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发现,协议签署的日期在房屋预售许可证取得日期之前。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由此看来,协议中“15日内付清首付款”毫无理由,开发商应按照协议规定赠送壁挂炉。面对这样的事实,开发商最终妥协,表示愿意赔付石女士3000元,石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杭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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