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加费用起纠纷 霸王条款惹的祸

——江苏盐城一汽车销售商售车捆绑装潢和保险业务被投诉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7日 A8 版)

  高兴事变成窝心事
  家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的消费者老韦一直想买辆汽车,他跑了好几家汽车销售公司看款式、试性能、比价格,最终准备购买一辆长安牌汽车。
  前不久,老韦终于在大丰区某车业有限公司看中2015款手动豪华型长安逸动汽车,几经与销售人员商谈,最后确定价格为80900元,并约定购车方式为两年分期付款,首付款为40000元,剩余40900元由车业公司帮助办理贷款手续。
  看到心仪的汽车即将到手,老韦高高兴兴地与车业公司签下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并当场交付1万元定金,预约一周后提车。但没想到的是,千挑万选的这辆车却让他烦恼不已,生了一肚子气。

合同里掩藏陷阱
  和车业公司签好合同,老韦就回家准备资金并按约来到该公司办理提车手续。销售人员却对老韦说:“你提车时还需要办理汽车装潢和保险手续,费用大约3500元左右。”
  老韦一听购车还有其他费用,就着急地问:“不是谈好这辆车的价格是80900元吗?怎么又要增加费用?”销售人员笑笑,对老韦说:“你先别着急,看看当时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再说。”
  老韦一看,顿时愣住了。原来该合同还有补充条款,其中第4条规定:1年的保险金额约50万元(含车损、乘坐人员、盗抢、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业务必须由乙方(车业公司)代理,费用均由甲方(购车方)支付。
  老韦回想当时签订合同时,他正在和销售人员说办理贷款手续的事,只顾听销售人员讲解贷款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对销售人员交给他的格式合同条款也没有逐条细看,就草草地签上自己的名字。现在销售人员提出要增加提车费用,已超出原定的价格,自己根本没有心理准备,就不想购买这辆车了,准备终止合同。
  销售人员见老韦要悔约,立即说:“终止合同是不行的,你已交纳了定金,我们已与厂方联系好,你不能说不要就不要了。你若不购买这辆车,那么1万元定金也退不了。”听销售人员说定金不退,老韦又气又急,有口难辩,憋红着脸说:“哪有这个道理啊,车子不买定金还不退呀!我找消协评理去!”

消协帮助讨公道
  大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找来车业公司的负责人,向他了解消费者购车的情况。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同时显得有些委屈地对工作人员说:“当时是双方约定好了,顾客也是签字认可的,我们也是按合同履行。”
  消协工作人员接过该负责人递过来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认真地进行审查后发现,该公司在合同里约定:消费者的保险必须由该公司代理,但这种规定不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该车业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行为,显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出该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立即改正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停止侵权行为。
  听了消协工作人员的宣传,该公司负责人惭愧地说:“由于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太了解,制定的格式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本来消费者在我公司购车,我们可以帮助办理汽车装潢手续和代办保险业务,并从中收取一点手续费,没想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立即改正,修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保证讲诚信,按4S店的规定给消费者办理手续,不增加消费者的任何费用,让消费者满意。”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可按照合同当时约定的车价办理购车手续,已交付的1万元定金可以在购车款中抵冲。
  一起剑拔弩张的消费纠纷,在消协工作人员和风细雨的调解下化解了,双方握手言和。事后,工作人员对老韦的投诉进行了回访。老韦说:“自从你们进行调解后,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我态度非常好,并按照规定帮我办理了购车手续,也没有增加其他费用。现在汽车已提到,我很满意。”

□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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