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协赢得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诉讼

销售假盐3名被告被判向公众道歉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3日 A5 版)

  本报讯 (记者 喻山澜)赢了!全国消协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终于有了第一个胜诉的案例!
  11月1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起诉销售假盐的长春市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及其3名实际经营人案在长春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据悉,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的登记经营者为韩昌,实际经营者为韩昌、韩成龙和王亚丽3人。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包括其他调料行、食品加工厂等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另外有9.7吨假冒食用盐尚未实际销售。
  此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破获,后被移送到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今年5月11日,宽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韩成龙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5万元;判处王亚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韩昌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万元。此判决当时已生效。
  由于上述3人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初,吉林省消协递交起诉状。8月30日,长春中院受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1月1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第二,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韩昌、韩成龙、王亚丽明知其销售的盐系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仍进行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3名被告多次将盐销售给其他商业经营者,其销售对象系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原告请求3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11月1日上午,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长春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经营者韩昌)、韩成龙、王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在庭审结束后,3名被告人(其中一人服刑)均表示不上诉。王亚丽说:“我接受法院的判决,我个人也深深感到愧疚。我承认我犯错了,在这里向广大市民道歉,最真挚、真心地道歉!”
  服刑人员韩成龙未能到庭,由其代理律师代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同时,韩昌也表示:“我不对了,接受法院判决。”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副部长、主任检察官刘巾挥认为此案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她是支持起诉机关的出庭代表人。刘巾挥说:“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案件类型,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它代表的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这在全国还是首例,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将来一定还有更多的这类案件。”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亚军介绍,该案是吉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商家违法行为提起的全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此案也是全国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中首个履行全部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判决胜诉的案例,对今后消协维权工作更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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