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

新疆出台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3日 A5 版)

  本报讯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出台《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按照《制度》规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在半年内对消费者的正当投诉无理拒绝或故意推诿累计2次以上等10种行为,都可能被列为行政约谈对象。
  据悉,本次出台的《制度》共二十条,旨在通过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及时预防和调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潜在的消费纠纷,预防和避免消费纠纷的升级,从而实现消费纠纷调处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
  《制度》规定,约谈一般由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专人约谈,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或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参加,但事先应当告知约谈对象。
  《制度》明确规定,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10种情形实施约谈: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投诉的;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在半年内对消费者的正当投诉无理拒绝或故意推诿累计2次以上的;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一年内被工商部门查处2次以上的;商品质量抽检认定存在的质量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对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检不积极配合、无故拒绝的;同批次未抽检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后仍未主动改正的;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可以采取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经营者进行直接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采取指导纠正、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等手段,督促、帮助相关经营者实现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为规范约谈行为,《制度》对约谈报批、约谈告知、约谈实施等程序明确了要求。同时规定,约谈对象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时间内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实施约谈的工商(市场监管)机关递交整改报告。实施约谈的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对约谈对象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结果予以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已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夭欣欣 闫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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