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新车还是二手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0日 A8 版)

  近期,江西省泰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较为棘手的投诉:消费者邹某在本县一车行购买一辆上海大众朗逸新车后,到指定的4S店做保养时,发现“三包”凭证上登记的客户车辆信息显示,这辆车是本省高安市刘某的。邹某认为车行卖给他的是二手车,于是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车行按《消法》规定退一赔三。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今年6月18日,邹某在泰和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朗逸轿车,价格9.5万元,加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共计10.64万元。7月19日,邹某去车管所上牌照。8月18日,邹某在吉安县的上海大众4S店做保养时,维修人员检查客户车辆信息时,发现该车登记在本省高安市刘某名下。并且,车行老板提供该车的“三包”凭证显示,销售者是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其包修期限开始日期为2016年2月1日(起始里程为38公里),终止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终止里程为100038公里)。邹某知道后非常气愤。
  再仔细一看,购车发票也不是本地的,而是河南省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邹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买的是二手车。8月27日,邹某找到车行老板讨说法,最终无果。9月初,邹某来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车行老板按《消法》规定退一赔三,即退回该车全款10.64万元,赔偿该车全款的3倍款31.92万元。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十分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对消费者的投诉,车行老板是这样解释的:我们车行销售的都是新车,不可能也不会销售二手车。至于客户车辆信息登记的车主高安刘氏,是由于汽车销售公司为了获得更多销售返点利润,会虚报销售量,有时会借用一些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做虚假销售信息;至于河南公司购车发票,这是公司之间相互串货所致。最后,对出现的这种情况,车行老板表示愿意最多补偿邹某2万元,对退一赔三的诉求不能接受。
  泰和县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遇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二手车,理由是消费者到车行直接购买应该是第一次交易的新车,但邹某购买的车的客户车辆信息登记为他人,而且包修期限开始日期比购车的时间更早,这就说明这辆车不是第一次交易,最起码是二次交易。因此,可以判定这辆车是二手车。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二手车。理由如下:所谓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按二手车的定义来看,涉事车既没有到车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也没有使用过。如果根据登记客户车辆信息上的车主显示的是他人,包修期限开始日期比购车时间更早等相关信息来认定是二手车,理由不充分。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县消协建议双方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解决。目前,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邹某的举报和投诉,并已立案调查。

□李 彬 郭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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