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还完车贷却要不回保证金
浙江象山市监部门提醒:按揭购车签约还需谨慎
本报讯 “我3年前通过担保公司贷款买车,现在车贷还完了,可押在汽销店的保证金要不回来了!”日前,浙江省象山县的朱先生遇到了麻烦事儿,无可奈何地说。
2012年,朱先生在象山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由于手头不够宽裕,他选择了贷款买车,通过销售方推荐的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贷款,并向销售方交纳了4180元保证金,约定还贷期间都在销售方购买汽车保险,销售方也承诺还完按揭后就全额退还保证金。
2015年12月,贷款终于还清了。朱先生拿着保证金收据找到销售方要求退还保证金,却被对方告知无法退还。经多次与销售方沟通无果后,他无奈向象山县市场监管部门求助。但由于该汽车销售公司因债务纠纷已被当地法院查封,银行账户也被冻结,调解陷入了僵局。消费者如坚持退还保证金,只能转走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自2015年年中起,象山县消保委陆续接到类似投诉31件,保证金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七八千元,累计涉事金额达10万元。但因汽车销售公司经营问题而导致保证金无法退回的,在象山还属首例。
目前,按揭买车交保证金已成为行业潜规则,有的消费者往往因忽视保证金合同内容最终无法拿回保证金。根据保证金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以内,没有结清车贷之前,购车者要按照合同约定,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至少包含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如果没有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或者没有通过销售方的人购买保险,再或者购买的险种不齐,则保证金退回基本无望。
据相关律师分析,购车者享受某种购车优惠或便利,汽车销售方承接未来2年至3年汽车保险业务,双方签订保证金协议是基于“合同自愿”的一种民事行为。但有些合同条款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时,汽车销售方必须尽到明示或告知的义务。比如,有一些条款在合同中没有说清楚,或者没有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把它置放于合同中比较明显的位置,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或者无法理解这个条款的真实意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制定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有关的条款。如果汽车销售方尽到了告知义务,而购车者未按保证金合同约定履行,那保证金就变成了违约金,自然无法退回。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要尽可能选择正规牢靠的销售公司;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要因购得爱车过于喜悦而草率签字。
□周燕娜 蔡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