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上海)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2日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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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送给消费者的短信中含有“本条短信转发无效,每人限领一份,逾期无效,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雅诗兰黛所有”的格式条款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静安区南京西路1228号11层从事经营活动,自2016年6月开展雅诗兰黛“空瓶焕棕瓶”活动,通过短信平台向活动中获奖者发送含有“本条短信转发无效,每人限领一份,逾期无效,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雅诗兰黛所有”内容的预先制定、不可协商的格式条款。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00元。

□卓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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