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规范发展是首要原则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2日 A5 版)

  近年来,医疗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顽疾。近期,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医疗行业市场主体存在商业贿赂、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虚假宣传等问题。

商业贿赂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上海昌承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8日,主要从事激光片的销售,销售对象为街道医疗站及一些医疗器械公司。2015年2月,当事人为了向某公司销售激光片,在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触时向其赠送了7000元的购物卡。至案发,当事人向某公司销售了1.28万元的激光片。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采用财物贿赂客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市崇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海炯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向有关业务单位销售医疗器械时涉嫌商业贿赂。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由该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炯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了获取销售医疗器械业务,于2016年4月底给付上海涌新商贸中心的销售人员于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之后在于某的帮助下,当事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上海涌新商贸中心销售了一套超声诊断系统。在上述超声诊断系统的销售中,当事人违法所得26794.34元。
  崇明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794.34元,罚款2.5万元。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10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丰泽分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泉州鲤城美莱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部分楼宇电梯内的展示牌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10月28日,陆续在部分小区的楼宇电梯内的展示牌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投放方式为空位销售,当事人委托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费用约为1500元。广告内容主要含有“挑战全城最顽固的斑Special,祛斑冠军团队9月齐聚泉州美莱”等字样。经查,当事人所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
  泉州市工商局丰泽分局认为,当事人所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对其罚款1.5万元。

虚假宣传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北京佳康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医疗器械,自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在其网站销售“近视弱视治疗仪”的网页宣传介绍标题内容中,宣传使用了“预防近视”内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明麦齐保健袜”,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在其网站销售“明麦齐保健袜”的网页宣传介绍内容中,宣传使用“明麦齐防治脚裂袜是经发明人上万次试验和几千人试穿,不用药物而是通过物理治疗脚部各种裂口的最新专利发明。主要适用于预防和治疗因各种情况而引起的足部皮肤干燥裂口,角质增厚等症,具有见效快、治愈率高、疗效持久、使用方便、穿着舒适等特点”内容。
  另据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医疗器械“近视弱视治疗仪”,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产品适用范围一栏,经核准登记审批的内容是“用于儿童的弱视治疗,儿童近视特别是假性近视的治疗,对青少年儿童视力提高有明显作用”,没有预防近视的功能作用;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明麦齐保健袜”介绍宣传的内容没有出处、无据可查、无法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是当事人工作人员凭个人理解主观臆造而进行的介绍宣传。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万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医疗服务需求正在稳步增长,医疗服务产业进入快速增长期。未来的医疗行业,医疗机构要靠技术和服务来保证竞争优势,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规范发展。

□施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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