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莫索湾分局查处虚假宣传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2日 A5 版)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工商局莫索湾分局查处一件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3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邱某在石河子市工商局莫索湾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核准的字号名称为“石河子市花园镇欧江家具店”。邱某不使用经核准的“石河子市花园镇欧江家具店”作为名称,而是制作并在经营场所门前悬挂使用“成都精品家具店”字样的招牌。
  邱某从2015年起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家具厂进货,多次购进该厂生产的沙发并运回自己经营的家具店中对外销售,这些沙发上无任何产品标识。
  莫索湾分局认为,当事人邱某经营的沙发产地为乌鲁木齐市,而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前悬挂使用“成都精品家具店”字样的招牌,足以引起消费者将“成都生产”和当事人店中所销售的沙发画上等号。当事人利用此手段误导消费者,是一种有意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对其所销售沙发的产地产生误解,从而达到影响消费者购买、提高自己竞争优势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莫索湾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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