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河北)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9日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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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8月24日,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消保处根据商品质量抽检计划,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保定市新长城电器商城销售的奔腾牌电动剃须刀(PS2208)、奔腾牌电动剃须刀(PQ7232)、奔腾牌理发剪(PR3011)进行质量抽查。
  2016年10月26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奔腾牌电动剃须刀(PS2208)、奔腾牌电动剃须刀 (PQ7232)、奔腾牌理发剪(PR3011)的标志和说明项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查,2016年7月6日,当事人从上海奔腾电工有限公司购进奔腾牌电动剃须刀(PS2208)45台,除2016年8月23日抽检1台,剩余44台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每台169元售出,产品货值2282元,违法所得1320元;购进奔腾牌电动剃须刀(PQ7232)39台,除2016年8月23日抽检1台,剩余38台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每台169元全部售出,产品货值1977元,违法所得1520元;购进奔腾牌理发剪(PR3011)39台,除2016年8月23日抽检1台,剩余38台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每台138元全部售出,产品货值1615元,违法所得1140元。
  保定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80元,对其罚款5874元。

□卓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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