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23号
当事人:北京君昊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9号2号楼2-5号北京鸿瑞源宾馆内154室
注册号:110105015844983
法定代表人:黄秋皎
经查:北京君昊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黄秋皎本人所签;黄秋皎本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4月27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7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撤听告字〔2017〕第20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