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30号
当事人:北京捷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淑梅
注册号:11010501976866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9层(08)(朝外孵化器1552号)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8月27日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北京捷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魏淑梅”的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与“魏淑梅”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魏淑梅”对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举报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鉴定意见书、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5年8月27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由于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于2019年2月12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听告字〔2019〕第0117-1号),告知对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