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3月19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31号

  当事人:北京瑾辉盛荣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焦雪瑾
  注册号:11010501118003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8号822室
  经查:当事人在2008年7月11日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中“焦雪瑾”的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与“焦雪瑾”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焦雪瑾”对成为当事人的投资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举报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鉴定意见书、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08年7月11日办理的设立登记。
  由于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于2019年2月12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听告字〔2019〕第0117-2号),告知对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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