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3月19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359号

  当事人:刘巽,男,63岁
  身份证号码:110102195601043329
  身份证住址:朝阳区团结湖东里5号楼4单元101号
  经查:当事人将其位于朝阳区团结湖东里5号楼4单元101的房屋提供给李兰从事按摩服务。经查证,李兰在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李兰无照经营的行为已经被我局查处)。违法所得无所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我局于2019年2月19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送交银行,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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