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3月19日 A9 版)

  京工商朝望京处告字〔2019〕第4号

北京恒瀚颖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10月15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擅自将公司住所由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718迁至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8号15号楼-1层商业6-1西侧楼梯间开展经营活动,至2018年10月19日被我局查获时,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同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工商朝望责改字〔2018〕10-13号)。截止2018年11月20日当事人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照片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谷晓林 乔振斌
联系电话:010-6472841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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