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双桥听告字〔2019〕第6号
智邦(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2016年12月1日申请变更时提交的你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北京星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印章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北京星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检材与样本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北京星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表示其从未将印章授权任何人使用办理你公司股东变更,亦未在上述股东变更文件上盖印,对你公司股东变更、成为你公司股东毫不知情。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6年12月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风顺 田朋
联系电话:010—8570871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