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09日 A9 版)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9〕第24号

施家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17年7月29日起,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31号楼1层3号的房屋出租给刘存宽用于从事五金建材销售的经营活动,刘存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查证,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你明知刘存宽无照经营,仍将上述房屋提供给其使用,违法所得23561元。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所指的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561元; 2.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铁京、张颖
联系电话:010-8558930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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