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曼氏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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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案字〔2018〕S0833003号),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合计50336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
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昆市监催字〔2019〕S0833001号),催告你单位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50336元,滞纳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3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你有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