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09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56号

当事人:北京汇香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9号1号楼1107室
注册号:110105013492865
法定代表人:吴桂晶
  经查:北京汇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任职证明》上杨瑞广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间杨瑞广表示对其成为北京汇香源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派出所证明信、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1年1月5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撇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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