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9〕第25号
郑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郑蓉无照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6幢-1层-1321从事美甲美睫经营,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贺建宏、邬明君
联系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