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京朝市监奥运村许撤字〔2019〕第003号
北京合为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査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变更档案内“本人作为北京市洪伟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以及2014年11月3日变更登记档案内北京合为商贸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书”,2014年11月18日“北京洪伟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执行董事决议”,2015年6月变更档案中2015年6月1日“北京合为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次第一届股东会决议”“北京合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上“魏玮”签名笔迹,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不是魏玮本人书写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4年11月18日,2015年6月12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桐杰
联系电话:010-64989669-208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