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5月07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63号

当事人:北京华信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023号
注册号;110105015127977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北京华信九鼎投资中心在2012年7月27日申请设立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合伙人文书上(指定(委托书))的公章属于伪造,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经“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天司鉴中心〔2018〕文鉴字第255号,中天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58号)不是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合法公章;经询问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义,表示对其公司成为北京华信九鼎投资中心合伙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北京华丰银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其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如下:撤销当事人2012年7月27日办理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奥运村撤听告字〔2018〕第007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入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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