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61号
当事人:北京信诚海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4号楼5层543室
注册号:110105015765236
法定代表人:欧庆玉
经查:北京信诚海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和其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信诚海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章程”中“欧庆玉”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欧庆玉”表示对其成为北京信诚海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对举报人本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4月9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酒仙桥听告字〔2017〕第1434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