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中的使用

安全性尚无定论 具有自限性 添加属违规问题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2月17日 A8 版)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具有植物激素活性的物质,从外部施入经吸收进入植物体内从而达到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目的。

安全性尚无定论
  6-BA(6-苄基腺嘌呤)、4-CPA(4-氯苯氧乙酸钠)均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因此,不能直接将6-BA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从食用安全性来说,欧盟为植物生长调节剂6-BA制定的安全剂量(ADI)为每公斤体重0.01mg(比世卫组织严5倍)。按照模拟实验中的最大残留量推算,几乎相当于每天至少吃8斤豆芽,而实际平均下来成年人每天能吃到半两就很不错了。植物生长调节剂4-CPA的安全剂量是每公斤体重0.08mg,而GA(赤霉酸)的安全剂量是每公斤体重3mg,都比6-BA安全。另外,豆芽里用的无根素如果用量过大,其效果相当于除草剂,会导致豆芽品相差,甚至无法发制,是典型的具有“自限性”的物质。
  2011年以前,6-BA和4-CPA列入GB2760-20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管理,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安全使用,无需限定使用量和残留量。出于工艺必要性考虑,GB 2760-2011将两者删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卫计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中禁止豆芽生产者、经营者使用或经营以上物质,明确了对该问题的“监管红线”,即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法规宣贯要加强
  为防范植物生长调节剂违规添加,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的教育和督促,让芽农清楚如何才能做到合规,并了解违规添加的后果。标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主要靠宣传、监督和处罚,宣贯的到位会避免潜在的风险,防止陷入以罚代管的循环。另外此类情况易出现在“三小”领域,在监管中需要注意违规违法和健康危害定性之间的差异。
  豆芽可以使用生长调节剂,也可以不使用,不使用调节剂的豆芽品相相对差一些,而且由于产量低,价格还会贵一些,反而不受欢迎,这也促使芽农更愿意使用调节剂。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引导势在必行,只有消费者愿意为高品质的产品买单,这样的产品才会被生产出来。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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