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系列问答(五)
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同时载明了产品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使用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是否受上述限制?
答:《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中产品名称的组成和不得含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未对产品英文名称内容进行规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产品名称的描述与上述条款一致。《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要求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提供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证明资料涉及的产品英文名称是该产品的境外产品名称,用于证明所申报产品已在境外生产销售,且只有境外相关证明内产品名称是英文时,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才会体现英文名称。注册(备案)过程中着重对英文名称与证明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基于上述规定,《办法》所称“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是指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如标注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内产品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需符合面积限制等相关要求。
问: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上产品名称为“××®牌×××胶囊”,取得“××®”商标证的情况下,保健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是否可以标注为“××®
×××胶囊”?
答: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如要调整为“××®
×××胶囊”,应当履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变更程序,经核准后方可标注。
问: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执行《办法》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规定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也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
问:《办法》是否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答:仅用于食品储运包装的,其标识不适用《办法》。
问:是否可以标注销售渠道专供,例如“××商超专供”?
答:《办法》未禁止“销售渠道专供”的标识。如标识,除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办法》实施之日起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标识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例如,某一食品标识中含有“零添加”内容,不得继续销售。
□苏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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