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纷呈

八项新规让消费者更放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2月25日 A7 版)

  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网络购物、预付消费等领域的相关细则,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强迫购物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这些举措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
  《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在消费者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通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条例》还规定,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的服务,不得向其收费。

门店歇业须提前30日告知
  很多消费者习惯办理预付费卡进行消费,但是经常会遇到商家关门停业、携款潜逃的现象。对此,《条例》规定,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店等不能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
  此外,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经营者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拒绝。对于采取加盟连锁经营的,加盟总店要监督连锁店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签合同前反悔,开发商应返还预收款
  根据《条例》规定,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突然反悔不想买房时,开发商应该全额返还预付款。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开发商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15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答复。
  《条例》还规定,在房屋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相关损失。

商品维修超过20日应退货或者更换
  《条例》规定,商品的包修期限不少于30日,对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条例》对维修时限也予以明确规定,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或者更换。

未经同意,医院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在《条例》中也得到体现。根据《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
  为了保障网购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也被纳入此次修订范围。根据《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质量、性能、规则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未承诺发货时限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预约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押金
  《条例》指出,水、电、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
  上述公司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若检查或者维护影响正常使用,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

强迫购物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恐吓、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不得非法检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损毁消费者特定纪念物品。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搭售商品等,一旦违反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止营业。

□本报记者 赵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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