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留隐患 4S店应担责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工商局机场路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修车留“尾巴”,车主开着“病车”行驶造成损失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免费更换发动机、油底壳等,同时获赔拖车费600元及交通费400元。
前不久,王某开车行驶至喀什某路段时发生翻车,随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后,出具车辆定损单,并委托4S店维修。令王某没想到的是,修好的车仅仅行驶了120公里便抛锚了。
经4S店再次检查,车辆的发动机活塞连杆断裂,击碎发动机壳,需要更换发动机。王某对此非常生气,认为4S店没有把车修好,才造成此次故障,要求该店免费更换一台全新发动机,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4S店负责人认为,在第一次事故中,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让其直接对车辆发动机排机油,即使车辆出了问题,也是保险公司的事。而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并不具备排查、检验车辆故障的能力,明知车辆存在隐患仍允许车主将车提走,是4S店的失职,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4S店和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经查,王某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4S店负责人讲解了《合同法》有关规定,向4S店说明如下:王某的车在该店维修,并向该店支付修理费用,两者已构成修理合同关系,该店应履行合同义务,将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交付给消费者使用。因其未将车辆完全修复就将车辆交付给车主,造成车辆受损的违约责任。而保险公司与消费者是保险合同关系,不承担修理义务。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4S店同意更换发动机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赵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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