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押金不能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12日 A8 版)

  江苏省无锡市消费者周先生去年年底在该市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家用小汽车。根据4S店的要求,双方在签订的整车销售订单中约定:周先生要在该4S店购买四大车险,并交纳续保押金3000元。后来,周先生到该汽车4S店购买保险时,发现该4S店推出的车辆保险价格高,就不想买了,要求该4S店退还押金被拒绝,遂将4S店投诉至工商部门。
  经无锡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该汽车4S店同意将收取的保险金3000元退还给周先生。周先生可以选择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押金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它作为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常常在经济活动中被采用。本纠纷中的“续保押金”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保证消费者的车辆保险必须在该4S店购买,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从表面看,周先生未按整车销售订单中约定在该4S店购买保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汽车4S店在周先生违反约定的情况下拒绝了周先生退还押金的请求,似乎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虽然双方在整车销售订单中约定周先生要在4S店购买四大车险,但这种约定是在4S店的要求下签订,带有强制性,并不是周先生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法律也没有规定购买汽车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该4S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规定,侵害了周先生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周先生有权要求4S店退还押金3000元。

□朱品昌 徐 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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