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雷沃重工 中消协打响公益诉讼第一枪

本报讯 (记者 喻山澜 韩陆晋)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国消费者协会起诉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右图)、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据悉,这是继浙江省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上海市消保委起诉三星、OPPO之后,第三起由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为此,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初步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中消协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职责。
据记者了解,此次被起诉方至少有4家企业,它们分别是: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
中消协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
据中消协透露,其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信部有关复函及对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有关公安部门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车辆退办证明;有关省(区)涉案型号车辆落户情况等。这些证据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对社会危害大。
7月26日中午,中消协刚发布起诉消息不久,记者拨通了雷沃重工的客服电话,但对方表示尚不知道被起诉的消息,并让记者留下电话,表示稍后回复。
记者查询雷沃重工的网站,其自我介绍为“是一家以农业装备、工程机械、车辆、核心零部件、金融为主体业务的大型产业装备制造企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有资产161亿元,员工1.6万人”。本次公益诉讼涉诉车辆
中消协为何提起公益诉讼
中消协表示,此次对涉案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第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侵害了公众人身安全,污染了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且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
第二,是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的要求。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体现对弱势消费群体的关注和帮助,是践行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体现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理念的具体举措。
第三,是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的要求。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在相关行业大量存在,主要生产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产品,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在用车辆安全风险。这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藐视执法权威,挑战法律底线,损害行业长远发展。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扭转和规范整个行业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是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的要求。该案中,尽管消费者多方反映,有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执法措施,但不法经营者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其不法经营行为及后果仍持续存在,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第五,是消协组织依法履职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社会各界对此寄予厚望。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工信部以及地方消协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取证,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辅助国家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