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种机屡出故障 经调解退货退款

双鸭山圆满解决产品质量投诉纠纷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0日 A5 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友谊县一分场农民潘某打来的投诉电话。潘某称,其于2015年3月16日在三江农资市场购买了一台播种机,价格为1.1万元。在4月22日开始春播时,播种机出现多种问题,潘某向农资市场的经营者反映这些问题,经营者很配合,派来了维修人员。但经过多次维修,播种机仍不能正常工作。为了不耽误农忙,潘某提出换货要求,但遭到经营者拒绝,只好拨打12315热线求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双鸭山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当即指派尖山分局开发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春播在即,时间紧迫,开发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的农机店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对经营者经营的产品质量标志、合格证明等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确认主体资格和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后,本着不耽误农时、为农民消费者负责、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向经营者认真解释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对于播种机来说,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即《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播种机经过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且修理时间已经达到半个月,远超过5日。如果按照经营者的意见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将极大地耽搁农忙时间,错过播种期,给农民带来严重损失;如果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换货,因经营者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播种机,也很难达到消费者的要求。经过数次协调沟通,经营者表示理解农民的难处,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解。最终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经营者给予潘某退货并及时退还全额购机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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