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车合同不平公 暗藏消费三陷阱

深圳消委会公开谴责利用格式合同侵权行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0日 A5 版)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公开谴责深圳市顺通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近期,深圳市消委会收到多宗消费者投诉,均称深圳市顺通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收取订金后,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双方约定的讴歌品牌汽车,并拒绝消费者的退订要求。
  收到投诉后,深圳市消委会即展开相关的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合同第三条称:“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交清保证金全款,视同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卖方不予退还……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延期交付车辆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买方,买卖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损失或赔偿。”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此条款存在3点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法之处:第一,违约责任不平等,条款规定消费者(买方,下同)未如约交清保证金的,已付保证金被没收,而商家(汽车经营者,下同)延期交付车辆30个工作日的只需退还保证金,即仅设定单方违约责任,买方违约要承担责任,商家违约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解约权期限不对等,买方延迟交清保证金全款的,商家有权即时没收保证金解除合同,而商家延迟交付车辆的,只有超过30个工作日买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存在解约权期限不对等情况。第三,借履约保证金之名逃避定金罚则,履约保证金一般适用于招标、拍卖等领域,并在缔约之前支付,目的是保证支付方中标或竞拍成功后能够顺利缔约,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法定效力。而缔约后所支付用于合同履行担保的款项为定金,《担保法》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借履约保证金之名,行没收定金之实,同时规避了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合同权利的严重侵害。
  基于此,深圳市消委会对该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拒不履责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深圳市消委会拟将该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并在深圳信用网进行公示。

□悠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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