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系列问答(三)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6年09月17日 A5 版)

  问:以动物源性食品(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制成的水饺、包子等食品,其名称如何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
  答: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比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问:哪些形式属于在食品标识中标称适合未成年人?
  答: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文字、图像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视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商标除外。如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婴幼儿形象。
  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相关问答中规定了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及使用量。若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按照GB 14880规定使用营养强化剂,是否可作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依据?
  答: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及使用量规定,生产经营的相应产品标称适合儿童食用,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问: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应该如何标注?
  答: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即一证多址),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注:一是仅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某一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二是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全部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三是采用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组合的方式标注,如在实体标签上标注其中许可证上载明的一个便于消费者联系的地址,同时,用数字标签的方式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其他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
  问: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生产工序生产的食品,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者信息?
  答: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工序共同生产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由集团公司全部负责的,可在标签上标注集团公司作为生产者,同时,通过数字标签方式标注承担部分生产工序的子公司作为共同生产者信息。
  问: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如何达到“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的要求?
  答: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应确保消费者易于识别实际生产者,比如采用分段换行的方式标注每一个生产者信息,并在生产者信息前使用连续的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进行区分。
  问:保健食品标签的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应如何设置?
  答: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具体可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但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警示用语区面积可不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规定的“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限制,警示用语的标注如字体、色差、字体高度等仍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
  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作出标注要求的意义是什么?该如何进行规范标注?
  答:当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时,外包装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要求进行标注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再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信息可有效避免消费者拆除外包装后不清楚产品属性,不知道产品是否过期,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属于内包装,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企业在标注时应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根据内包装的实际面积和版面情况,合理确定字体大小,也可参考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问:保健食品标签是否需要标识致敏物质?
  答: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守护过敏人群食用安全、提升产品信息透明度角度出发,含致敏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完整标注致敏物质提示信息,帮助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理性选购。

□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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